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557号
原告:北京恒兴华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35号院1号楼5层A51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从日,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与月亮岛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北京恒兴华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13日,原告北京恒兴华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兴华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兴华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北京恒兴华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