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姚家路口西段。
法定代表人:柴长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松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