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47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姚家路口西段。
法定代表人:柴长安。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松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