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25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许昌市漓景半岛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华佗路与湖滨路交叉口体校临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罗伟伟。
被执行人: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姚家路口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柴长安。
被执行人:柴长安,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罗伟伟,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市漓景半岛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长安、罗伟伟、**银行存款、收入406199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