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366号
申请人: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1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a8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根菜沟村根菜沟门12号,身份证号1326291***********。
申请人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并称二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共计
165423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165423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共计16542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7元,由申请人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情
书 记 员 徐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