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2727号
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1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成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2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成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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