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5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1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艺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建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天艺公司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第一,首建集团公司已经向北京天艺公司有效通知北京天艺公司中标的事实,一审法院论述“应视为未通知”,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第二,退一步讲,如果一审法院确认首建集团公司未能有效通知北京天艺公司中标,则北京天艺公司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明确表示,否定其在投标文件中确认的“侧向承压≥185KN/㎡”这一主要技术参数的行为,实质是对投标文件的撤销,首建集团公司亦有权不予退还北京天艺公司投标保证金。第三,一审判决虽表述对六份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进行了逐一核实,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向首建集团公司就核实情况等进行任何披露,更未就法院核实后的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北京天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首建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北京天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首建集团公司退还北京天艺公司保证金12万元;2.判令首建集团公司向北京天艺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5.4%计算);3.判令首建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首建集团公司因首钢园区滑雪大跳台16**-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及**枢纽项目雨水收集成套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首建集团公司《首钢园区滑雪大跳台16**-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及通信枢纽项目雨水收集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12万元;……违约责任:中标人如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中标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一切后果负责。对于尚未签订合同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没投标保证金、纳入黑名单;对于已签订合同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没履约保证金、纳入黑名单,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实质履约的,中标人按已获得的货款双倍赔偿招标人,并承担对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深化设计要求:最终中标人需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提供相关图纸、计算书等技术资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投标保证金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招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⑴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⑵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⑶投标人违法违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4.3投标保证金的返还:⑴中标人: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⑵未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90日内返还给投标人。……第三部分技术要求主要技术参数指标……2.侧向承压需满足通用图集《15BS14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建筑与小区)》规定1607-xxx、xxx、xxx、xxx地块,***,通信枢纽侧向承压需满足185KN。……7.1.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采用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的邮箱地址送达)的形式通知中标人;7.1.2招标人在向投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内容;……7.3.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020年7月21日、7月24日,北京天艺公司共向首建集团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20000元。 北京天艺公司的《技术标》投标文件中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响应表载明:052地块800m3雨水收集池、060地块400m3雨水收集池、059地块400m3雨水收集池、039地块1#640m3雨水收集池、039地块2#640m3雨水收集池、***700m3雨水收集池、***850m3雨水收集池、***1100m3雨水收集池的招标技术指标均为竖向承压≥600KN/㎡、侧向承压≥185KN/㎡、长期蠕变性能(顶部加载85KN/㎡)的50年外推竖向变形率≤4%、长期蠕变性能测试时间至少为1008h;**枢纽600m3雨水收集池的招标技术指标为竖向承压≥200KN/㎡、侧向承压≥185KN/㎡、长期蠕变性能(顶部加载85KN/㎡)的50年外推竖向变形率≤4%、长期蠕变性能测试时间至少为1008h,投标响应指标均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北京天艺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中第一页关于“投标保证金”载明: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足额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中标资格;或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规有效的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时),贵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有权另行招标或向其他第三方授予合同。同时《经济标》招标文件中提供了6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BETC-CL1-2020-00576、BETC-CL2-2020-01966、BETC-CL2-2020-00482、CLJC19LZ000076、202001D0012、JZ2019A03A00176。 2020年8月10日,双方第一次约谈记录显示约谈结果为:1.原一次投标报价3692022.2元中,未包含智能化系统、设备间安装方式为地上。8月8日,在原价基础上进行补充报价,增加智能化系统、设备间安装方式为地下,满足技术规格书、规范要求,增加537660元,共计4229682.2元。降价为4220000元。2.首钢园区调蓄池位置,制氧厂南640立,红线外硬质路面。将制氧厂南640**水调蓄池PP模块由800×800×500mm,免费升级为1000×500×400mm,报价不变。3.9套雨水收集PP模块到达现场后,提供4次免费抽检。4.雨水收集模块800×800×500mm、1000×500×400mm,均满足10月将实施的行业标准要求。系统安装调试合格、保证通过验收。 2020年8月28日,双方第二次约谈记录显示约谈结果为:1.在招标清单基础上099**通信枢纽项目增加一套雨水回用系统,增加一套智能化控制系统。取消七台智能平板控制电脑,总价4220000元不变。我司确认:由于099**通信枢纽项目增加一套雨水回用系统,增加一套智能化控制系统。同时取消七台智能平板控制电脑,价格差38400元,本公司承诺优惠8400元,最终总价为4250000元。2.设备间材质全部采用一体化碳钢材质。我司确认:设备间材质全部采用一体化碳钢材质。3.北京天艺公司经确认模块竖向承压≥400KN/㎡,侧向承压≥100KN/㎡。侧向承压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85KN/㎡。我司确认:⑴我公司生产的模块的竖向承压及侧向承压的数据完全符合《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CJ/T542-2020中相关指标要求。⑵我公司生产的模块的竖向承压及侧向承压的数据完全满足贵工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中关于模块竖向承压及侧向承压的指标要求。实际工程中需要的竖向承压和侧向承压分别为≥400KN/㎡和≥100KN/㎡。详见附件《水池抗浮、荷载计算书》。⑶关于招标文件中模块侧向承压≥185KN/㎡的技术要求,我司之前已与招采中心进行了详尽的沟通说明;即将颁布执行的行业标准《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CJ/T542-2020中已经明确了模块竖向、侧向承压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模块性能指标》《塑料模块侧向短期抗压强度试验》。标准中并没有关于模块侧向承压≥185KN/㎡的技术要求,并且对模块竖向、侧向承压检测方法做出来明确规定,因为比较之前相关产品检测机构的模块检测方法有了很大的变化,所有相关检测结果及标准要求也进行了较大调整。⑷我公司已向贵公司承诺:所有进场模块可以进行随机抽检(3家检测机构贵司已指定,相关检测费用由我公司承担),相关检测标准依据行业标准《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CJ/T542-2020中对模块竖向、侧向承压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标准及该系统中针对模块设计施工使用的相关技术说明中的指标要求。 2020年10月9日,首建集团公司向北京天艺公司发出《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于2020年7月30日,参加在北京市首钢建设集团招标采购中心开标的(首钢园区滑雪大跳台16**-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及通信枢纽项目雨水收集成套设备)项目的投标活动,因深化返资及签认合同阶段未按投标要求进行签订(PP模块侧向承压投标响应为≥185KN/㎡,深化返资阶段对此项要求无法响应,拒不按照招标要求及投标响应要求签认技术确认书及采购合同),根据该项目投标需知第30项(4.2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经济标投标保证金附件要求)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收你单位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庭审中,首建集团公司称,北京天艺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提交的6份《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BETC-CL1-2020-00576、CLJC19LZ000076的2份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查询结果为“未查询到数据”,其中编号为202001D0012的报告,查询结果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发放日期不一致。因此,可以证明北京天艺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针对上述6份《检验报告》或者《检测》报告分别向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核实,查询结果为6份《检验报告》或者《检测报告》均为真实的。 庭审中,首建集团公司提交《首钢园区滑雪大跳台16**-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及通信枢纽项目雨水收集成套设备评标报告》,其中对邀标情况、一次开标评标情况、二次报价情况、厂家考察、技术交流会、中标建议、评标报告进行了记载。2020年8月17日,首建集团物资分公司招标办公室作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贵司在我司组织的编号:WZ-YQ-YS2006-02CG首钢园区滑雪大跳台16**-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及通信枢纽项目雨水收集成套设备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中标数量:9套,金额:4220000元。付款条件及方式:预付款20%,到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额的97%,质保金3%,银行承兑。联系人:**电话:130XX****XX请贵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两周内完成采购合同。逾期将视为弃标。首建集团公司称,其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形式告知北京天艺公司来领取《中标通知书》。 对于上述《中标通知书》,北京天艺公司称并未收到,即便收到,双方2020年8月28日的约谈记录第一条中是首建集团公司擅自对双方已经确认的价格要求进行变更,实际首建集团公司一直不同意北京天艺公司给出的4250000元价款。另外,2020年9月6日北京天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询问首建集团公司**哪家公司中标,**没有明确说,9月8日再次询问,**告知另外一个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首钢园区滑雪大跳台16**-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及通信枢纽项目雨水收集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报价单、组价明细、招投标文件-《技术标》、招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报价一览表、付款凭证、《雨水收集设备答疑澄清文件》《关于对的回复》《优惠说明》《报价调整说明》、约谈记录、《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调查回复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本案争议焦点为首建集团公司扣除北京天艺公司交纳的12万元投标保证金是否具有合同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庭审中,首建集团公司称,没收投标保证金理由有二,一是北京天艺公司在投标文件《经济标》中提供的6份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中存在虚假材料;二是北京天艺公司在中标后改变主要技术指标,在深化返资及签认合同阶段未按投标要求进行签订(PP模块侧向承压投标响应为≥185KN/㎡,深化返资阶段对此项要求无法响应,拒不按照招标要求及投标响应要求签认技术确认书及采购合同)。对此法院论述如下:一、关于6份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经法院逐一向检测单位核实,6份报告内容均为真实,首建集团公司仅以在全国认证认可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查询的结果即判定北京天艺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显然依据不足。二、首建集团公司《招标文件》4.2条规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⑴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⑵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⑶投标人违法违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北京天艺公司的投标文件《经济标》中载明:如果我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中标资格;或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规有效的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时),贵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由此可见,“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前提条件是北京天艺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根据首建集团公司《招标文件》第7.1.1条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采用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的邮箱地址送达)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庭审中,首建集团公司称其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形式告知北京天艺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且不符合常理,因此首建集团公司通知北京天艺公司中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视为未通知。故,北京天艺公司不存在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与首建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首建集团公司认为未签订合同是因为北京天艺公司在深化返资阶段无法响应PP模块侧向承压≥185KN/㎡并拒签合同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论述,首建集团公司应向北京天艺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20000元。关于北京天艺公司的利息请求,应为利息损失,北京天艺公司主张按照年息15.4%计算于法无据,法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北京天艺公司起诉之日起至首建集团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首建集团公司上诉主张其已经有效通知北京天艺公司中标,因首建集团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北京天艺公司,首建集团公司虽主张其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北京天艺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但并无证据证明北京天艺公司签收中标通知书,故应由首建集团公司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首建集团公司上诉主张北京天艺公司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否定主要技术参数的行为实质是对投标文件的撤销,根据双方2020年8月28日约谈记录显示,北京天艺公司对“侧向承压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85KN/㎡”等问题作出了回应,认为即将颁布执行的行业标准对模块竖向、侧向承压检测方法比较之前相关产品检测机构的模块检测方法有了很大的变化,所有相关检测结果及标准要求也进行了较大调整,并承诺所有进场模块可以进行随机抽检。从双方沟通内容看,不足以认定北京天艺公司存在否认主要技术参数的行为,本院对首建集团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首建集团公司上诉对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提出的异议,经查,2020年10月9日首建集团公司向北京天艺公司发出的《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中并未提到检测报告、检验报告虚假的问题,且经一审法院核实六份报告均为真实,首建集团公司在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查询的结果否认部分报告的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首建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梦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