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35号
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7层17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川北盈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8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川北盈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