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658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2861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新和村新兴工业园八区一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60890945X,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82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410.55元,由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伟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658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2861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新和村新兴工业园八区一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60890945X,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82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410.55元,由原告深圳市今日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