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2784号
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田饶步东坳工业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12,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5X,住所地:惠州市三栋镇陶前管理区***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与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