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1750号
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饶步东坳工业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曲塘村**,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
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镇陶前管理区陶前村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与被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交本案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横沥祥业五金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