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号执保47号
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账号为:18×××34。
二、冻结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817000元,账号为82×××2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