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号执保4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鄂0322号执保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账号为:18×××34。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