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号民初2097号
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6.5元,由原告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