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03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视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兴三路3号美盈(凤凰)智汇创新园研发楼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265X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三栋镇陶前管理区陶前村侨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6089094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视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龙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631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811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631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631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