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283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一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火车站军供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第三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东山金阳小区健康服务中心(红山路与银沙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一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第三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41358.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3289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榆林市第三医院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541358.56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3289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马春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