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686号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铝业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
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北路11号星舍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元,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 柳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