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6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告:丹东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
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57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经理。
被告:本溪弘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6-1栋5号楼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英,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吕凤国诉被告丹东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弘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凤国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若
人民陪审员 孙桂珍
人民陪审员 林 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