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疆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1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山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095125。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春峰,该院丹江办事处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33853H。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员工。 原审第三人: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草埠湖镇郑湖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417741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78093785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799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上诉人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华疆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第三人宜***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燕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煌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