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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与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81民初333号 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095125。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春锋,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丹江口办事处负责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093785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月皎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