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321民初1685号
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关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樱花大道**号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