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91民初1019号
原告:河北邢襄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兴东大街15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邢襄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河北邢襄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襄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邢襄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河北邢襄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