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兴东大街。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桥**。
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兵
审判员 尚好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