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兴东大街。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桥**。 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兵 审判员 尚好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