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

某某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71号 原告:***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藁城区九门乡北白皮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地震。 诉讼代表:***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新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作,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杆,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按照约定将3030975.68元的货物全部供完,并开具了足额的发票。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支付给原告货款1806491元,剩余1224484.68元货款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6月10日前往被告处现场送达了《清偿债务通知书》,被告签收后至今仍未还款。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24484.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河北省电力公司钢管杆(桩)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6**,对买受人所在地提起诉讼的选择,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0109民初53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7月21日,***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了(2018)冀0109民算1号之一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清算一案,该院已指定清算组并已履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1条规定,本案应由***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了(2018)冀0109民算1号之一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清算一案,该院已指定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即***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