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1899号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兴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80576160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桥**新华南路**街**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6976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兴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计1523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兴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