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3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都装饰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句容市***雅苑小区一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3MA20H4XM4C。
经营者:***,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110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4415916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东***事务所律师。
句容市*****都装饰工程施工队与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句容市*****都装饰工程施工队依据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85民初47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认为案款已经按约履行完毕,并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经本院已生效的(2023)苏0585执异7号裁定:一、撤销本院(2022)苏0585执3752号执行裁定书;二、中止对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网点: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南岗支行,账号:62×××01)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2022)苏0585民初4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5)**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都装饰工程施工队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