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黑01行终70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110栋3号。
法定代表人付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关世勋,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东市。
上诉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因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邢飞是润达公司员工。2016年6月9日上午9时许,其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宇光万和城小区工作时,不慎从正在施工的楼内电梯井中跌落摔伤。哈尔滨二四二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右髂骨、右耻骨上下支);胸12椎体骨挫伤;右坐骨神经挫伤;腹膜炎;腹部闭合伤。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腹腔积液。市人社局于2018年1月4日作出编号为1606090601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润达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于2018年5月6日作出哈政复决〔2018〕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与润达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5151号民事判决书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认定**与润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润达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的证据,故市人社局将已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并无不当。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关于润达公司称**在喝酒情况下,登高跌落致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润达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邢飞存在酒醉或自残的情形,故对润达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润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润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润达公司上诉称,一、润达公司承包宇光万和城小区18、19号楼的建设施工工程,并将喷浆抹灰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又将部分喷浆抹灰工程承揽给***,***与闫学晶之间的以完成特定劳务成果的行为性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承揽合同,***与闫学晶系承揽关系,***在完成劳务时雇佣的邢飞,润达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所依据的编号为1606090601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哈政复决〔2018〕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润达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二、邢飞不幸坠落造成人身损害事实所发生的日期为2016年6月9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润达公司在当日并未安排工人施工作业。本案的发生是邢飞和工友饮酒后执意上高架,不慎意外跌落致使受伤。**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饮酒后上高架有坠落的危险而仍执意而为之,其所受损害完全是其罔顾社会一般常识而造成的,应当由其自己自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酗酒或吸毒;三自残或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审法院所依据的编号为1606090601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哈政复决〔2018〕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撒销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书及复议决定书,并依法确认邢飞受伤不属于工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生效的(2017)黑01民终5151号民事判决认定**与润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邢飞于2016年6月9日上午9时在平房区宇光万和城小区工作时,不慎从正在施工的楼内电梯井中跌落摔伤,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情形。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1606090601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维持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润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润达公司提出的邢飞与润达公司无劳动关系、邢飞系饮酒后上高架受到伤害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