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8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付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8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终6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5,880.7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限期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8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终6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