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2380号
原告:季雄建,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雄建与被告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季雄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雄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季雄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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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