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季雄建与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2380号 原告:季雄建,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雄建与被告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季雄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雄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季雄建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