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830民初42号
原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瑞、康斌成,被告法定代表人薛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从2017年11月6日起承担已付工程款中迟延支付部分的的利息,该日期实际是“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出的日期。报告书作出待双方收到以及审核确认还需一段时间,原告未举出对被告应付款日期的明确约定,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工程款未支付部分,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情况说明”,双方对欠款数额给予了确认,被告应当从该日起支付欠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出具的“欠款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清涧县XX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64883.55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至兑现之日按年利率4.75%计息)。 案件受理费11530元,1638元由原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92元由被告清涧县XX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 生 晔      
                      书 记 员    李 星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