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7民初28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西安鸿博混土有限公司已预交3380元,本院退付其1690元。)
审判员 马小丽
书记员 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