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被告清涧县房产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陕0830民初50号
原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涧县房产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宏春、原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清涧县房产管理所委托代理人白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清涧县房产管理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建设工程余款116286.1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8年12月28日起算至兑现之日止。 二、被告清涧县房产管理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附属工程款44833.18元、设计费7000元合计51833.1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8年12月28日起算至兑现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3元,由被告清涧县房产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世成 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书 记 员  师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