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30民初55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政府大院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300160924217。 负责人:***,男,系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被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北门坡房管所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69493283XE。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 原告***与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