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30民初55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政府大院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300160924217。
负责人:***,男,系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被告: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北门坡房管所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69493283XE。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
原告***与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