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民终4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01栋6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工业区安德工业园C栋厂房。 负责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好,系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东莞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2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在本案一审时提出起诉,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于2018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中兴公司、中兴新东莞分公司与***之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二、限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三、驳回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5元,由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20585号民事判决。 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并未拖欠和克扣6月加班工资。***主张的加班没有考勤记录、没有经过领导审批同意,上诉人考虑***要求的加班费数额不大,才同意支付。***主张的加班费已经在2018年10月16日连同9月份工资一并发放,是在仲裁开庭前支付的,原审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7日,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没有无故和违法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双方对是否要支付6月的加班工资是有争议的,且在人力资源部调解时,上诉人同意***按照程序补齐加班申请并核查后发放6月加班工资,但***没有合理区分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导致上诉人无法及时有效核实加班工资数额。三、原审计算经济补偿金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2.诉讼费用由***承担。 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中兴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原审从***入职之日计算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兴公司、中兴东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