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5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2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兴公司与***均未能举证证明***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工资单及关于绩效工资的陈述,酌定***的绩效工资为175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中兴公司以绩效工资应以1620元的标准发放为由主张其未拖欠***2018年5月的工资差额47.79元,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中兴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6月27日上午,一审认定中兴公司应支付***19天的工资共3389.43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在2017年还有1天年休假未休,一审判令中兴公司向***支付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56.78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兴公司以***在请事假之前未休完年休假为由要求将该事假天数抵扣年休假,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离职时中兴公司仅支付***2018年5月工资1319元,中兴公司在***离职后于2018年7月16日才向***补发了2018年5月工资1613元,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中兴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一审依据上述事实判令中兴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思  罕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