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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省宝隆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3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宝隆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2号楼13层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彤。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宝隆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6元,减半收取计为4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 萍 书 记 员  黄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