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3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宝隆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2号楼13层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彤。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宝隆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6元,减半收取计为4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 萍
书 记 员 黄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