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053号
原告:上海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定代表人:窦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上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长泾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士海。
被告: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士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上城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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