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446号
原告:上海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浦区国康路46弄5号102-C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