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301号
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480137509。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路182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055470181R。
住所地:秦皇岛市**县**镇永平大街.
负责人:***,经理。
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定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9点开庭。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