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311号
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626882。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310312150。
被告:宜宾环球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5296033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成科西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047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诉被告宜宾环球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