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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压阀门厂与宜宾环球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311号 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626882。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310312150。 被告:宜宾环球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5296033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成科西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047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诉被告宜宾环球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