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0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
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6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79.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879.91元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