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037号
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
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79.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79.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