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保全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十字港东侧。

法定代表人:缪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704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66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0×××88已全额冻结,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行账号为89×××29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行账号为89×××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662.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