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保全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十字港东侧。
法定代表人:缪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704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66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0×××88已全额冻结,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行账号为89×××29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行账号为89×××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662.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