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704号
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十字港东侧。
法定代表人:缪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66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66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