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704号之二
原告:***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十字港东侧。
法定代表人:缪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葛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葛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原告***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玥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