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9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宇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宇星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