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7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熠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