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7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熠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南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