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初316号之三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栋3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553793。
法定代表人:***,系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高效节水罐溉项目部。
负责人:***,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高效节水罐溉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高效节水罐溉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