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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初316号之三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栋3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553793。 法定代表人:***,系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高效节水罐溉项目部。 负责人:***,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高效节水罐溉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2018年水利发展资金高效节水罐溉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