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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1栋3层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六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169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20年6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等途径解决,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2021)鲁169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姬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