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7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76××××××××。
被申请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栋3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5537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27-2-402室楼房、天津滨海新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滨海新区,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