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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7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76××××××××。 被申请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栋3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5537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27-2-402室楼房、天津滨海新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滨海新区,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